各旅行社:
为贯彻落实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河北区旅行社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行业自律,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天津市河北区旅行社分级分类监管方案》。
现将《天津市河北区旅行社分级分类监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旅行社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4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河北区旅行社分级分类监管方案
为贯彻落实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河北区旅行社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行业自律,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旅行社信用分级监管实施范围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以1个自然年为一个评价周期。
二、信用信息归集
旅行社信用信息包括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接受区文化旅游局监管及其他信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
(一)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1.旅行社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成立日期、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等信息;
2.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以及法定要求备案内容等信息;
3.信用承诺相关信息;
4.其他基础信息。
(二)接受区文化旅游局监管及其他信息:
1.行政主管部门的经常性监督检查信息;
2.核查属实的群众投诉举报信息;
3.区文化旅游局的行政处罚,包括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案件以及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4.在突发事件过程中,不遵守文化旅游部门规定的信息;
5.发生突发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漏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予以归集信息。
(三)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
信用主体在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信息。
三、信用监管分级标准
旅行社信用分级监管工作,按照“谁监管,谁评价”的原则实施分级管理,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旅行社信用主体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分评价。按一个评价周期从高到低分为:A级、B级、C级、D级共四个等级,其中:80分及以上评定为A级,70分至79分评定为B级,60至69分评定为C级,59分及以下评定为D级。
以旅行社在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基础分,结合旅行社的其他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一)加分标准
1.有行政许可事项的,每项加1分;
2.签订信用承诺书的,加1分;
3.获得国家级文化旅游部门相关奖励表彰的,加10分;
4.获得市级文化旅游部门相关奖励表彰的,加8分;
5.其他情况的,由区文化旅游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二)扣分标准
1.经常性监督最多扣5分(发现问题即知即改的扣 1 分 ,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扣2分 ,反复整改不到位以及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扣3分 ,不配合检查的扣4分 ,其他情况酌情扣分);
2.投诉举报最多扣5分(举报事项不属实不扣分 ,举报事项确实存在 ,即知即改、及时消除影响的扣1分 ,造成消费者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扣2分 ,推诿拖延、态度不端正的扣3分 ,拒不认错和改正、影响恶劣的扣4分 ,其他情况酌情扣分);
3.行政处罚扣5-10分(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扣5分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扣6—10分);
4.其他情况的,由区文化旅游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四、分类监管措施
(一)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旅行社,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合理降低监督检查频次;
2.办理涉及旅行社审批事项时优先办理,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等服务;
3.在享受旅游文化领域各类项目支持、资金扶持和优惠政策时,优先予以考虑;
4.在河北区开展的各类招聘、企业宣传推广、便企应用等服务企业活动中,享受优先服务;
5.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6.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旅行社,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酌情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2.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三)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旅行社,实施以下约束措施:
1.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2.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提高信用等级;
3.采取诚信提醒谈话的方式,督促诚信经营;
4.谨慎推荐参加评优评先;
5.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四)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旅行社,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2.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
3.建立工作约谈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进行约谈提醒,敦促其严格经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
4.不推荐评优评先;
5.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五、权益保护
旅行社对做出的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文化旅游局申请调查核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文化旅游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作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管理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