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7-29|来源: 厦门市... |浏览次数:271|专栏: 市级法规 分享到: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改革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本市推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度(以下简称“承诺即入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思路

  通过推行承诺即入制,探索符合改革要求、契合发展实际、体现厦门特色的市场准营新模式。对申请从事特定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经营主体必须具备的审批条件及要求、履行承诺情况核查标准、违反承诺处置措施等,经营主体就申报事项符合审批条件和愿意承担相应后果作出书面声明及承诺后,即可取得相关许可,依法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同时,配套完善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市场准营的相关行政审批更加便民高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助推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对本市不涉及重大安全风险和安全生产领域,且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并有效防范风险的部分审批事项推行承诺即入制。对自贸区厦门片区范围内具有强制性标准、规则、规范等审批事项,进一步改革审批实施方式,通过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承诺即入制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动态调整。调整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局)、自贸委牵头会同市相关审批服务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措施

  (一)精简申报材料。推行以声明及承诺替代相关申请材料,相关部门根据实行承诺即入制的事项,编制准营承诺即入制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基本信息、审批条件要求、承诺内容及履行承诺情况核查标准、违反承诺处置措施等,申请人对上述内容进行声明及承诺后,免于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优化申报服务。相关部门要修改完善并及时公布办事指南,便利申请人查找下载。优化线上线下多种申报辅导方式,提升各类导航指引和咨询服务的专业化、个性化、智能化水平。对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较高的事项,积极融合应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打造智能预填、智能预审、自动审批等智能审批服务。

  (三)简化审批程序。对实行承诺即入制的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即入制方式办理。申请人自愿作出声明及承诺并按要求提交申请书的,相关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承诺即入制。

  (四)开展履行承诺核查。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主体信用状况、事项风险等级等,逐项明确核查办法,包括核查部门、期限、方式等内容。按照履行承诺情况核查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对经营主体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推动履行承诺情况核查规范化、标准化。核查标准之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履行承诺情况核查要求。依法将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依法处置违反承诺行为。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结合申请人事前声明及承诺、行政机关核查结果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视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相关部门要区分申请人违反承诺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情形,对情节轻微的按规定予以包容审慎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共通,做好审批数据推送和监管数据回流,推送相关信用数据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打造“准营即入+监管”闭环管理体系。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承诺即入制改革是落实重要改革试点任务的关键内容,是深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积极引导经营主体选择改革方式办理,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局)、自贸委、市司法局统筹协调、市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分工协同的改革推进机制。市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加强与国家、省对口部门沟通协调,统一本系统各级改革事项审批监管标准,做好对区相关审批服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持续推动改革落地实施。

  (三)稳妥推进实施。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回应经营主体关切,对成效好的经验做法积极稳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对成效未达预期的改革举措适时调整完善,形成持续迭代、良性循环的改革动态调整机制。做好改革与“一件事一次办”等政务服务改革有效衔接,充分释放政策叠加协同效应。积极推动经济特区立法,持续深化改革创新试点工作,争取更大改革成效。

  本意见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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